背景
2021年7月26日,國家稅務總局正式頒布了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“24號公告”)。此前,國家稅務總局曾于2021年3月19日至4月18日面向社會公開就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(征求意見稿)》征求反饋意見。
此次正式頒布的24號公告進一步規范了單邊APA簡易程序的申請條件、不予受理的適用情形、簡易程序的流程等實施細節,為企業降低中國轉讓定價風險,提高稅收確定性,提供了另一種簡便途徑。
24號公告主要內容解讀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部的對于24號公告的解讀,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“64號公告“)是對APA管理的一般性規定,而24號公告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申請單邊APA,在適用程序上的特殊規定。24號公告僅對單邊APA的適用程序進行了簡化壓縮,并規定了具體時間要求,但未改變64號公告關于預約定價安排實質內容的規定。
與64號公告的對比
GFC對比了64號公告和24號公告在適用條件、適用范圍、申請流程、以及稅務機關拒絕談簽/不予受理的情形上的差異,具體請詳見下表:
時間設定
24號公告對稅務機關受理申請、評估協商的審核時間均做出了明確的限定。整個申請過程在理想狀態下,企業最快可以在9-12個月之內完成單邊APA的申請,相較于一般程序談簽效率顯著提高。
申請資料
企業有申請意向的,需要提供以下申請資料:
1.《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申請書》(24號公告附件);以及
2.涵蓋以下內容的申請報告(與64號公告中對單邊APA申請報告的內容要求一致):
GFC觀察
24號公告加入了對企業轉讓定價稅收遵從度的要求,旨在鼓勵企業提高轉讓定價稅收遵從度的同時,為稅收遵從度高的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服務。企業在滿足關聯交易金額的前提下,只要符合前文中適用條件部分的任意一項,即可有資格申請簡易程序單邊APA。而對于那些不滿足同期資料準備條件的企業,也可以通過補充準備,并在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前,向稅務機關提供近3個納稅年度的同期資料,獲取申請適用簡易程序的資格。
在稅收實務中,GFC發現,企業在準備年度匯算清繳時,往往容易忽視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填寫。24號公告特別強調,若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,且不按時更正將導致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企業簡易程序的申請。因此,我們建議企業更加重視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填報,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,避免成為企業日后申請簡易程序的障礙。
如果企業希望提高關聯交易的稅收確定性,并且降低在中國的轉讓定價風險,GFC建議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考慮申請簡易程序單邊APA,充分利用簡易程序所帶來的效率優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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